江蘇淮安市公安局為了抓捕12名逃犯,于10月22日進行了內部“公開競標”:民警中標後,要向局裏交納1000元保證金,簽下一個月內緝兇的軍令狀。成功的,不但有5000元獎勵,還將有相應的升遷等激勵;不成功的,將扣罰保證金。(《揚子晚報》10月25日)
9 O6 C1 m! _- Z( k公仔箱論壇 警方試圖通過經濟杠桿優化警力配置,以“重獎之下必有勇夫”方式激勵民警破案。個人以為“招標破案”背後存在兩組矛盾,讓人焦慮:破案的客觀條件,與“中標”警察的主觀願望存在衝突;警察執法為公,與“中標辦案”的個人利益也有衝突。5.39.217.77:8898, a6 N; _( z* h+ `, Y9 N
“軍令狀”破案,跟之前所謂“命案必破”的邏輯是一樣的,是將長官意志淩駕于客觀現實之上。抓捕嫌犯的過程受制于法律程序、事件的偶然性,這些都不是警方主觀意志可以改變的。這次金湖縣警方立下“軍令狀”,就要一個月緝兇,依據又在哪裏呢?個別警察在壓力之下,特別是在被沒收保證金、被迫做檢討的壓力之下,會不會採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破案?5.39.217.77:8898% x9 \! ^+ N7 U0 @
事實上,今年公安部下發了《關于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的意見》,已經禁止將“罰沒款數額”、“行政拘留數”、“破案率”等作為執法考評的指標。說明我國警方已經對“破案率”形成了一個冷靜、科學的看法,避免讓不合理的考評標準,誘發基層警察的違規、違法行為,這是正本清源之舉。5.39.217.77:88987 X c$ O8 F7 Y, ]( l- @5 L
從2001年開始,有10多個地方的公安搞過“招標破案”,但整體效果並不好。比如2002年,武漢市武昌公安分局引入了“命案招標”制度,但在2006年取消了該制度,原因在于個別警察的“中標破案”,不利于警方整體的協作。所以金湖縣警方重拾之前多地已然“試錯”的“招標破案”,其長期效果還是堪憂的。(袁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