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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规定IP地址或网名可作被告

(综合讯)据京华时报报道,为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的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 b$ z5 u+ u4 |$ m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t& [, P" [; ^" J" w! W公仔箱論壇   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
3 |, u# m% Q;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b( z& M* x2 X7 O; O7 I& ^, ]
  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表示,针对目前“网络水军”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多空白和困难,指导意见仍需要边实践边完善。 " l* ~" `5 r( b) J+ Z  u$ p. R"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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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网》
8 m0 _' v# R& h; `' H3 ?tvb now,tvbnow,bttvb(编辑:黄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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