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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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准對其凍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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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I. h2 m/ {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3 d1 e, X! m; J0 E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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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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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5 E0 K0 l& ]0 J! o' {6 Z1 _- q 規定還強調,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