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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6 0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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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新城鄉1名詹姓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回家,但酒測值達1.01,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花蓮地方法院判處詹男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花蓮縣警局交通警察隊長黃增樟表示,電動自行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慢車,駕駛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39.217.77:8898+ N, e: e: P8 b8 r.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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