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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斯 義 被 重 罰 停 1 5 日

巫 斯 義 本 月 4 日 策 騎 賢 廐 「 精 彩 鬥 士 」 的 跑 法 經 過 三 度 研 訊 後 , 馬 會 競 賽 小 組 裁 定 他 違 反 賽 事 條 例 第 9 9 ( 2 ) 和 ( 5 ) 條 未 盡 全 力 策 騎 , 由 下 月 7 號 賽 事 起 停 賽 1 5 個 賽 日 。

「 精 彩 鬥 士 」 當 日 爭 三 班 1 4 0 0 米 草 地 賽 , 亦 是 此 駒 首 次 在 港 出 賽 , 由 巫 斯 義 騎 負 1 3 3 磅 排 1 4 檔 , 臨 場 成 2 1 倍 冷 門 , 起 步 後 沿 途 包 尾 , 早 段 與 馬 群 脫 節 , 結 果 姍 姍 來 遲 以 全 場 最 快 末 段 2 2 . 1 秒 追 上 跑 第 五 。 而 該 賽 由 「 伽 楠 」 與 「 天 外 之 天 」 由 頭 放 到 尾 包 Q , 最 神 奇 是 此 條 Q 由 7 0 落 到 1 5 倍 大 注 得 手 , 落 飛 黨 贏 三 千 萬 。

當 日 賽 後 競 賽 小 組 就 「 精 彩 鬥 士 」 跑 法 展 開 研 訊 , 聽 取 了 蘇 偉 賢 及 巫 斯 義 的 證 供 後 , 當 日 未 有 裁 決 , 到 本 周 一 續 審 , 裁 定 巫 斯 義 犯 規 , 並 向 他 提 出 三 項 指 控 , 指 他 由 最 後 五 百 至 二 百 米 內 , 三 度 未 有 讓 座 騎 爭 取 最 佳 位 置 , 但 他 當 日 否 認 控 罪 , 並 表 示 要 進 一 步 提 出 證 供 作 抗 辯 , 所 以 馬 會 將 研 訊 押 後 至 昨 晨 續 審 。

然 而 , 巫 斯 義 昨 晨 並 沒 有 找 來 其 他 證 人 提 供 新 的 證 供 , 只 單 獨 出 席 研 訊 , 據 悉 他 提 出 的 抗 辯 理 由 , 主 要 集 中 在 賽 事 步 速 方 面 , 他 指 該 場 冠 軍 「 伽 楠 」 及 亞 軍 「 天 外 之 天 」 第 三 段 所 造 時 間 , 分 別 是 2 3 . 0 8 秒 及 2 3 . 2 秒 , 而 「 精 彩 鬥 士 」 造 2 2 . 8 4 秒 已 合 理 , 所 以 他 沒 有 必 要 把 座 騎 再 加 快 , 但 小 組 認 為 抗 辯 理 由 不 成 立 , 仍 裁 定 他 沒 有 決 心 讓 座 騎 爭 取 最 有 利 的 爭 勝 位 置 , 經 過 不 足 一 小 時 聆 訊 後 , 維 持 有 關 指 控 。 巫 斯 義 在 聆 訊 後 不 發 一 言 離 去 , 他 可 在 2 4 小 時 內 提 出 上 訴 。

月 底 執 行   4 月 7 日 復 出
巫 斯 義 被 小 組 罰 由 下 月 7 日 賽 事 起 停 賽 1 5 個 賽 日 , 而 他 在 上 周 六 策 騎 「 彩 球 」 末 段 垂 手 失 去 第 四 名 , 已 被 罰 由 本 月 2 8 日 至 2 月 4 日 停 賽 三 個 賽 日 , 換 句 話 說 , 他 合 共 停 賽 1 8 日 , 至 4 月 7 日 復 活 節 賽 馬 日 復 出 。 競 賽 小 組 亦 將 蘇 偉 賢 的 證 供 記 錄 在 案 , 指 他 有 責 任 於 任 何 時 候 給 予 策 騎 指 示 時 , 須 盡 可 能 確 保 他 的 參 賽 馬 跑 法 符 合 賽 事 規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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