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六年未過戶 屋主起訴索回 江門法院判港男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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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 g7 W% Q- P江門的劉女士2008年初將其房產出售給香港人施先生,但該房產後因江門對境外人士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無法過戶。該房產大幅升值,劉女士2013年起訴要求收回,施先生拒絕返還並反訴要求劉女士協助完成過戶。江門中級法院近日判決施先生敗訴,令其退返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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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劉女士與施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位於蓬江區的一處房屋作價11萬元轉讓,施先生交付1萬定金。同年4月,雙方重新簽訂合同,約定房價款為11.2萬元,其他內容與原合同一致。2008年4月25日,雙方還辦理了委託公證,授權施先生的兒子代辦房屋過戶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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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B \4 g& j4 ~$ r0 O, W劉女士2013年9月向蓬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施先生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收回其房屋。劉女士表示,施先生在2008年4月25日又付了10萬元房款,尚欠2000元未支付,屬違約行為。同時,施先生的兒子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施先生為香港公民,2008年在江門已有多套房產,按照江門市限購政策規定,施先生實際已無法取得房產,雙方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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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H0 o. w2 N, q# b1 R施先生則認為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需要解除,他實際支付了11.2萬元足額購房款,除1萬元定金外,其他10.2萬元分兩次付清。施先生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定其房屋所有權,並要求劉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對於長期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施先生表示是因為劉女士在交付了房產證後,又單方面向房屋管理部門掛失房產證,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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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5 }. s8 I4 P+ s3 c1 W4 R; d《南方都市報》24日報道,蓬江區法院查明,施先生名下在江門市的房產共有11處,購買劉女士房產雖尚欠2000元購房款,但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不能因違約解除合同。對不能辦理過戶的責任問題,蓬江區法院一審認為主要在於劉女士,並於2013年12月一審判決施先生向劉女士償付房產款2000元,劉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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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J8 ~1 K# {) E. ]tvb now,tvbnow,bttvb劉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江門中院終審認為,江門限購政策是導致原被告雙方合同無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因政策原因而無法過戶的合同風險,不應由劉女士一方承擔,因此應予解除合同。江門中院終審因此決定撤銷原判,改判解除原被告雙方購房合同,判令施先生返還房屋,劉女士返還11萬元購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