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对日索赔”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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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人民关于对日战争索赔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政府总以《中日联合声明》作为拒绝战争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国政府总是以《中日联合声明》作为搪塞民众的借口。好像有了《中日联合声明》,日本人不再承担战争责任就是天经地义的了。然而,日本人所说的所谓法律依据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决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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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i- Y, V1 a5 f5.39.217.77:8898 中日联合声明》算不算国际条约?如果算国际条约的话,那么它就应当经过批准。但是,它尚未得到批准,所以在法律上就不能生效。 , ]9 B' k. k' t W) q+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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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是有《宪法》的国家,根据当时的《宪法》(即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第三十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然而,《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经过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文革期间,尽管中国的法制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多年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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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5 N. T/ G9 stvb now,tvbnow,bttvb 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大行使,既然宪法的具体条款规定条约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那么很明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就还没有正式生效。也就是说,它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至多可以作为一个引导中日关系的一个参考性文件罢了。那么,《中日联合声明》何时才能正式生效呢?根据现行宪法(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仍然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不会批准《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放弃战争赔偿”的条款呢?笔者不敢猜测。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讨论,尚未批准,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 i( e) j! ^6 C6 k
+ f5 D. Y5 M" E$ B! D. [" ftvb now,tvbnow,bttvb 有人可能会说,《中日联合声明》不是正式的国际条约,所以不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国际法上,联合声明和正式的国际条约的确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这种说法不能成为免除日本战争责任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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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中日联合声明》不是条约,它就不是法律,它的任何内容(包括放弃对日索赔)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既然《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际条约,它就无权免除日本的赔偿义务。 6 |& F/ i$ v& w8 ^( t9 `7 F+ [" b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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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七年,同盟国或者受害国对于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和芬兰等国的战争赔偿责任的确定以及部分赔偿责任的减免,都是通过正式的国际条约(如《苏英美三国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对意大利和约》、《对保加利亚和约》、《对匈牙利和约》,等等)规定的,都没有用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决定。9 l: Y! B9 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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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对于日本战后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减免也是通过正式的国际条约(一九五一年的《对日和约》)确定的。也没有用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决定。5.39.217.77:8898) x2 ?6 S1 C) C: [ d
3 {6 J: F( U# p 正因为《中日联合声明》不是正式的国际条约,所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中日两国才又另行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该《条约》无非是重申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无非是将相当于合同前意向书的《中日联合声明》变成相当于正式合同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就是说,《中日联合声明》如果具有国际条约一样的法律约束力的话,也就不需要另行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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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8 ~! }& D% L" m公仔箱論壇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当然是经过批准的,然而,正是这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重申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基本精神,却没有重申中国“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很显然,《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对意大利和约》、《对保加利亚和约》、《对匈牙利和约》、《对罗马尼亚和约》、《对芬兰和约》、 《对日本和约》等条约相比,有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没有关于战争责任的任何减免条款。因此,根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国没有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因此,不管《中日联合声明》算不算国际条约,对日战争赔偿的所谓“放弃”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