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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每日要賠162.65元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元。 " y; X8 [) [8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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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5.39.217.77:8898# d) s) L+ d. \" e

0 T2 R/ L+ J& m2 L9 i/ x; b) G5.39.217.77:8898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5.39.217.77:8898  R. T, Q' d- k

/ @$ L7 I8 a  y  另悉,最高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29日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根據新標準,2012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这就是面子上的事情。没人真的会管老百姓的死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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