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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對己違規寬待 - 王永平

上星期三(11月16日),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交代今年四月有傳媒揭露六名議員漏報商業利益及職銜一事的調查結果。除葉國謙外,其餘五名議員,即梁劉柔芬、梁君彥、霍震霆、黃宜弘及詹培忠被證實漏報,違反《議事規則》,其中梁劉柔芬更是委員會主席。委員會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議員的漏報行為與他們的公職身份有利益衝突,所以決定不提出動議訓誡或譴責他們。我在電台節目做的民意調查,顯示近八成投票的聽眾不認同這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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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副主席劉慧卿說已要求立法會秘書處研究外國做法,看看有甚麼改善的地方,讓我在下面提點意見,供議員參考。. L% c5 R$ R3 {' u+ ?1 z/ [
首先,英國議會設有一名全職的獨立委員(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負責一切有關議員利益申報的事宜,包括就涉嫌違規進行調查,然後向有關委員會匯報。在進行調查時,專員可以成立包括一名律師及一名沒有涉事的議員的委員會。5.39.217.77:88981 C2 {6 V5 J-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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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人數比英國議員的少得多,所以立法會可以考慮委任一名非全職的獨立人士,負責定期審視議員申報的利益是否需要增加或修改,及在收到投訴時,進行調查。這個安排,不須花多少錢,但會消除「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疑慮,提升立法會的公信力。( @  [# I  T# S9 b3 v3 Q$ x, z& `

( |1 [; b* J" q+ c其實最關鍵的問題是議員本身的態度。以今次事件為例,雖然違規本身不涉及利益衝突,但對犯事議員訓誡,甚至譴責,不會令他們因此失去議席,連罰款也沒有,為甚麼委員會不提動議?公仔箱論壇0 F+ t; ]: _' y2 _8 e
一天議員不願意自己人罰自己人,一天他們的民望都不會高。
! K5 W- \! f8 c2 C; c% @9 x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客座教授)
畸形人類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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