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雲區民政局原副局長王為受賄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一審判決顯示,王為在擔任白雲區民政局副局長期間,受賄8.8 萬元被判有期徒刑6 年。昨日庭上,王為及其辯護人指出,該案一審程序存有瑕疵。7 a7 m3 B0 k) \" 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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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 月,檢方起訴稱,2007 年5 月至2010 年7 月,王為在任白雲區民政局副局長期間, 利用分管該局社會福利救急、優撫安置、軍休所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共收取賄賂14.8 萬元。一審庭上,王為翻供稱, 其有罪供述是在特定環境下形成,目的是獲得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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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4 }" C4 g6 r `4 X6 A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5月, 廣東粵民殯葬服務有限公司在申請籌建公墓過程中, 王為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武某某(另案處理) 給予的賄款1萬元。同時,2007年7月至2008年間,在廣州市九水溝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申請籌建天健頤養院的過程中, 王為先後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尚某福(另案處理) 給予的賄款共7.8萬元。對檢方的另兩項共計7萬元的受賄指控, 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未予支持。今年11月3日,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王為受賄8.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後,王為上訴至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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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庭上, 他多次難掩激動的情緒,對一審判決提出了質疑,其辯護律師楊金柱、鄭東為其作無罪辯護。鄭東指出,一審時,鄭東及王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未獲法庭支持。王為稱,他此前作的有罪供述是在特定環境下產生的虛假供述,他當庭要求檢方出示偵查階段審訊錄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