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开庭,发现当地热谈一件事。上星期,台山某镇三个交警开小车狂追一未戴头盔的骑摩托车女子。女子被逼下马路,掉入河里。群众见状纷纷施救,却被三警察阻止。女子终溺亡。群众义愤填膺,暴打三警察。其中一个警察被打死,两个警察被打成重伤。对此事件,江门电视台已作报道。警察为什么追女子?当地人的说法是可能因为女子未戴头盔。开完庭往回赶,经过海边的简易公路时,我看到了一红色条幅横挂在马路两边的树上,上面果然印着:“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者罚款200元”。看来警察穷追不舍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女子带头盔,而是为了那2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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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9 W! P3 O我们在许多场合听到过这样的说法: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话好象除了在政治、外交活动中被引用之外,在学术领域似乎也被反复套用。与此相类似,法学理论上也有“作为”和“不作为”这样的术语。刑法和行政法理论中见得更多一些,比如“不作为犯罪”、“行政不作为”等。台山的这起事件中,警察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让人汗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治理念和执法原则,到了他们这里正好被打了个颠倒。该为的他们不为,不该为的他们却偏要为。此事件最直接的后果是一死两伤;加上那位可怜的女子,就是两死两伤;再加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死伤”的不止是这个数了;如果把听到这消息的伤心的人算在一起,恐怕不是个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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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I& W+ W( X哈贝马斯[①]说:义务并不优先于权利。女子交纳200元罚款的义务并不必然比她的生命健康权重要,何况这交纳200元罚款的“决定”,其合法与合理性还有待查证。生命健康权对于该女子来说是生而固有的,尽管法律画蛇添足地对其作过一番描述。生命权是该女子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也是法权(法律规定的权利)。一个人具有人的称谓与特质,却不具有相应的人权与法权的时候,那这个人也就不被视之为人,其所栖息的社会也就不是自以为是的人类社会了。5.39.217.77) h+ \3 A/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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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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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1 a3 J: n* ]+ `. B) T2008年3月7日中午2点多台山交警杀人事件导至愤怒民众打至一名交警伤重不治,两人重伤,另有10多名防暴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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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台山市端芬镇,死者驾驶一辆改装的非法电单车上街时,因遭遇交警截查时跳河躲避,当死者上岸时,交警不让死者上岸,还制止 一位民众去救死者,死者在河中当场溺毙。事发后,初时只有数十名愤怒民众在和交警发生冲突,拳打脚踢,后来有过百愤怒的民众用石 头、砖头等怒砸现场三、四名交警,至一名交警伤重不治。到当局派逾千防暴警到场时,现场群众增至8000人到一万人左右。到深夜 还有两千人围观,过千公安戒备 tvb now,tvbnow,bttvb0 c% x% j- M"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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