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產續期 需補交地價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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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官方仍未出台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但在深圳,到期房產續期的相關規定已經實行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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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4年4月頒發《規定》稱,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延長方式包括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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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地價要依照甚麼標準?《規定》做出了詳細說明:在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的,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標準由深圳市國土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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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所以較早出台相關規定,是緣於特區成立初期的歷史遺留問題。1980年8月,深圳特區正式成立,允許給在特區投資的客商劃撥土地,其中商業用地的使用年限為20年。到2000年時,深圳國際商業大廈因土地使用權到期引發了一場爭議,推動了《規定》的出台。tvb now,tvbnow,bttvb- _/ c5 d; ~: F( d, p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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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續期費用爭議,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分析稱,續期的收費應該比權利設定的收費低很多才合理。「如果按照權利重新設定的標準來收費,就相當於重新出讓了土地」,孟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