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的執行死刑命令,溫州中院對壹拐賣婦女犯罪團夥主犯邵長勝執行死刑。
* S/ m# C* I+ r' t: ^ 邵長勝,男,浙江省永嘉縣人。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被告人邵長勝夥同江仁劍、洪海唯、洪鵬超、尹南南、盧阿龍、魏彬及洪鵬飛、盧仙傑等8人,借口給女網友尋找工作或邀請吃飯、遊玩等,先後將黃某某等8名被害人分別誘騙至永嘉縣巖頭鎮楠溪江二橋下以及溪南村等地偏僻處,隨即對其進行毆打、威脅,劫取部分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及手機、數碼相機等財物,並分別迫使上述8名被害人脫光衣服,對其實施奸淫及猥褻,爾後繼續毆打、威脅各被害人,逼迫其違心表示同意去賣淫。隨後,邵長勝負責聯系買家4次,參與拐賣2次,將8名被害人賣與他人帶到外地從事賣淫活動。5.39.217.776 z) n6 R% O& t% V& U* N8 s+ y
2009年12月24日,溫州中院壹審認定邵長勝犯拐賣婦女罪和搶劫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邵長勝不服提出上訴。浙江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經最高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對邵長勝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