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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限制離職公僕商界打滾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內地官員主動辭職「下海」經商現象增多,部分更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取得高薪,或原有職權牟取利益。上海市日前頒布公務員離職經商限制規定,明確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或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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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上海市有官員主動辭職「下海」,或在退休後投身於市場經濟,但有些離職的官員,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拿高薪,少數人直接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社會仲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投資入股、任職,或從事、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牟取利益,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 C4 ~: D/ g( V3 l1 V2 r0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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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從事相關工作牟利
" }* l( {# h0 v/ V- ^公仔箱論壇    對此,上海紀檢監察部門依照《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制度自查自糾,並制定更加嚴格的規定,從制度層面上糾正公務員退休(辭職)後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牟取利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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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以上須避嫌三年
# G3 J! m; D1 o6 P3 y5.39.217.77    上海市紀檢監察部門聯合市公務員局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為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公務員退休(辭職)後,副處級以上官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仲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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