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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缘何沦落为权贵们的妓女

近些日子,发生的许多离奇的案件,要么是轮流性发生性关系,要么是374套房非犯罪所得,如此蹊跷的说法层出不穷,不一而足。这让人不由地想起几年的许霆案、赵作海案、佘祥林、张高平案,那些案件的侦办速度之快、效率之高,都堪称一绝。可是,前后对比,似乎法律在面对不同的阶层或人群时,所呈现出来的嘴脸却为何不一样呢?当法律遇到富人权贵时,它偏偏就变得哑巴,或故意王顾左右而言它,故意拖延而迟迟不予侦办,故意编造新词而回避法律明文规定。这究竟是为什么呢?5.39.217.779 {9 ?$ |( }9 L#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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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H5 ]' v& W5 h3 s& `1 o4 W! _tvb now,tvbnow,bttvb比方说,同样是经济类问题,年青打工仔许霆因ATM机机器失灵,而恶意多取了十多万元人民币,最终被跨省追捕并迅速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差点送了小命。但当法律面对权贵大佬们时,374套房居然就不算是“犯罪所得”了!这又是为什么呢?5.39.217.77. e; E7 ?  }1 A' ?& r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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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些房确实不是直接的“犯罪所得”,它们从事实层面上来理解,是系属于利用职权之便而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最终由他人向其送来的“感谢”(好处费)。但事实分析不能代替法律分析,描述不能取代判断。难道,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吗?试问何谓受贿罪?法律上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374套房不算吗?不符合上述法律构成要件吗?即使退一万步讲,上述财产或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那么法律不是有另外一条口袋罪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不是很清楚吗,即只要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则认定入此罪。那么,374套依然不入罪吗?事实上,有关方面将此解释为“系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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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G& X: i- i; c7 ]) I, Z公仔箱論壇为什么不说许霆案中的现金是“ATM机失灵吐出的超额纸币,而非许霆故意盗取的犯罪所得”呢?为什么张高平叔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强奸致死案”,而不会被认定为轮流性发生性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平等?执法者是否有权任意变换说辞、扭曲程序、曲解规则,并以各种花样来调戏百姓的忍耐力,污辱我们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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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B; X% O; b: A* w, y% g5.39.217.77社会最大的不公,并不是有贫富差距,也不是有地位悬殊,而是法律的不正或司法的不公,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失守。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现在只能叫权贵阶层,或白富美)对被统治阶级(现在叫劳苦大众,或穷屌S)的专政工具,如果刑永远不上大夫、因人有别,那么法律的表面正义就是一种实质上的不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个口号,法律最终只是权贵们的妓女,是普罗大众的枷锁。公仔箱論壇8 L9 g- Q9 J1 _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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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还在倡导一种思想,即不要西方的宪政、法治、人权,如此等等。这是一种何等荒唐的事情?!前不久遇到泰斗李步云先生,他用其独特的声音铿锵有力地呐喊着,要求学者得坚守那些“正确的东西”。老人家的执着与坚定,让人感动,但面对时下越来越荒唐的政法实践,我的信念正一步步地动摇:我们的坚持,还能持续多久?有多大的现实意义?1 _+ ~% U, v5 a# b/ 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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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沦落为妓女,则世界就成为青楼!5000年的民族,如今你还能有什么梦,红楼梦还是青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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