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央視大火案主犯徐威囚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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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咖啡愛奶茶
時間:
2010-5-11 10: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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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主犯徐威囚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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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址配樓著火,火勢非常兇猛(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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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去年發生在中國中央電視台新址北配樓的火災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有期徒刑7年。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小皖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此案表示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本案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得當。\【本報記者梁敉靜北京十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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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威等21人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煙花致使發生重大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鑒於被告人沙鵬、張炳建具有立功情節,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子俊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據此,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其餘20人除陳子俊外均獲刑3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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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辦原主任當庭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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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田小皖說,這裡的後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在本案中,各被告均被定為危險物品肇事罪,至於除此之外是否有貪腐、失察等行為,判決並沒有提及,只是就是論事。根據二中院所認定事實中這21名被告在犯罪行為的作用、情節,分別判處21人七年至免予刑事處罰,定罪準確,量刑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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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在內的21名被告人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罪名均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該案經過3天庭審,21名被告人多數當庭明確表示認罪。庭審將結束時,徐威在最後陳述中稱他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還給央視帶來了不良影響,非常悔恨,並再次勸說同案被告人認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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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准私自燃放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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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徐威在任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期間,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組織在中央電視台新址園區施工區內燃放煙花,並指派央視新址辦綜合處的被告人鄧炯慧等人負責籌辦工作。2009年2月9日晚8時,作為央視新址辦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榮啟動燃放活動。煙花燃放十五分鐘後,禮花彈爆炸後的高溫星體落入文化中心主體建築頂部擦窗機檢修孔內,引燃檢修通道內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發火災。火災造成1名消防隊員因煙霧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傷,建築物過火過煙面積二萬一千餘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達一億六千餘萬元。而徐威身為央視工程辦公室主任成為案件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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