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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信用污點 明確7年失效 [打印本頁]

作者: vesuvius    時間: 2009-10-15 07:07 PM     標題: 信用污點 明確7年失效

國務院法制辦新近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對「負面記錄保留期」做出了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這是內地徵信系統自2004年設立以來,首度明確信用污點的失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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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T1 O% H3 x" Y, [  人行徵信中心個人部副總經理杜鯤曾表示,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庫」,已與所有商業銀行聯網。其中採集的信息主要分為三個部分:自然人基本信息,借款交易的基本信息,每個月的用卡或者說是還款信息。
* I6 {0 h# w2 y" E) i- Utvb now,tvbnow,bttvb
) c) i6 A) g% H# t: y0 l  他說,從2004年運作至今,徵信中心對採集到的所有還款信息都進行了存檔;但個人信用不良記錄到底保存多久,此前並無定論。在國際上,信用污點的保留期限一般是7年。
作者: 队长    時間: 2009-10-15 11:38 PM

无可能吧?犯罪记录都会七年后洗白?无可能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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