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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陸男在台單車環島被電死「國賠」120萬 法官:大陸也屬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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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yiu
時間:
2024-3-19 11:25 AM
標題:
陸男在台單車環島被電死「國賠」120萬 法官:大陸也屬中華民國!
撰文:許祺安出版: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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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報道,來自大陸的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自行車環島,卻意外在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申請台灣政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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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則表示,大陸地區並無如類似台灣《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因此主張錢男家屬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不過,高雄地院與高分院皆認為高雄市府工務局有疏失,判工務局要賠償463萬元(新台幣,下同,約合港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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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38歲錢男2018年8月12日遠從中國大陸來台自行車環島,然而,2018年8月16日18時40分他在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遭路燈電擊死亡。2名民眾路過時,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方,已無呼吸心跳,於是趕緊報警。目擊民眾還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到麻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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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相驗,發現錢男的死因為「電擊性休克」,他的左前臂至左手腕有多處電擊燒灼傷,且電機公會也表示,路燈漏電確實可能會造成死亡。錢男家屬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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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男來台灣騎單車環島,竟意外被電死,家屬跨海申請「國家賠償」。(翻攝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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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判決則提到,經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所以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也適用於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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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指出,該路燈曾於2018年2月15日因漏電維修,足認路燈倘未經妥善管理,確有發生漏電之可能,因此判賠463萬元新台幣。全案還可上訴。大陸、港澳居民也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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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港澳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若單從法條來看,香港、澳門和大陸居民也適用《國家賠償法》的保障範圍。不過上述這起國家賠償的判決在台灣也掀起廣大爭議。高雄市議員張博洋要求養工處說明,並主張中國大陸人民求償不符合國賠精神,不認同法官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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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則回應,這「恐有誤會」。陸委會強調,函覆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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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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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解釋,「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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