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香港國安法|執法檢控人員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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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忝
時間:
2020-7-8 10:11 AM
標題:
香港國安法|執法檢控人員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香港國安法已經生效實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日召開首次會議,國安委主席林鄭月娥與國安委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等人出席會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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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香港律政司國安檢控科人員及香港警務處國安處執法人員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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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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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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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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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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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清晰規定了對香港維護國加安全執法檢控人員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主要有如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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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香港警務處必須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部門,並配備相關的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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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行政長官任命維護國家安全的警務處負責人選及律政司檢控科負責人選時必須徵詢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即國家安全公署有權就警務處及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人選發表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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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警務處與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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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警務處與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必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警務處與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國家安全法的執法行為,高度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甚至可能參與涉及國防外事等更高機密層次的國安事務,因此法例要求必須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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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法律規定有關任命程序必須以書面形式徵求國家安全公署意見,而非僅僅是一般性禮節性口頭質詢,表明國家安全公署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與檢控人選之任命保持有實質性的影響力。這是確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制運作過程中,能夠完全基於國家利益與香港整體利益,能夠確保執法檢控工作高效有序,能夠確保國安執法檢控工作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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