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七細則及相關罰則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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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忝
時間:
2020-7-7 10:29 AM
標題:
七細則及相關罰則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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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在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入屋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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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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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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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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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有關發布人士、電子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移除信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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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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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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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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