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7 b+ Y m7 ] Z( M4 B 《辦法》特別規定了“學生欺凌苗頭”的定義、表現及處理方法。《辦法》對學生欺凌事件的四種種類作出規定,即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以及欺凌者依法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欺凌行為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屬於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學生欺凌事件。根據規定,“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等行為均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