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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廣東治理校園欺凌 政府可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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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11-14 07:19 AM
標題:
廣東治理校園欺凌 政府可被追責
11月13日電/據廣東省教育廳網站消息,11月12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出台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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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皆屬於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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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嚴重可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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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或者“明顯傷害”的欺凌事件,分別列為“輕微”或者“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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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等屬於“惡劣”範疇的嚴重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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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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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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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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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上,規定學校一般應在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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