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 \& S2 [$ i I' l' m% b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B, Q4 O9 t; Y
* W7 B, ^# G/ s2 W 《解釋》規定,藥品註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5.39.217.77) t' q* {: k1 B& K/ U
" u, r5 X& c& _ g# Z6 d8 _1 @5 r 《解釋》強調,對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註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刑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