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當前各地區各部門正在廣泛學習宣傳這兩項法規。我們也注意到,很多網友對這兩項法規也非常關注,特別是對《條例》中的一些新規定。 2 m: f9 c \5 j2 L, V
今天,我們專門邀請到了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跟我們一起圍繞網友們關心的《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詳細地解讀。馬主任,歡迎您!1 p+ M& b( ^/ t2 R t( L
! Q- O7 n3 r3 G, K- E; _公仔箱論壇馬森述:主持人好,廣大網友好!5.39.217.779 o C: L) z/ J( O6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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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馬主任,這次印發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很多新聞報道用了“史上最嚴”這樣的字眼兒。條例中有一些新表述很多網友也非常關注,比如身為黨員還能不能炒股這樣的問題。在新條例當中對於黨員炒股的行為都做了哪些規定呢? & X. ~& t% Z, c' b; ntvb now,tvbnow,bttvb 公仔箱論壇" h) \$ F3 a) A7 k1 E5 H
馬森述:兩項法規公佈後,我們也注意到在社會上,包括網路上,引起了廣大黨員和群眾的熱議。一定意義上講,這也是一個好的現象。這表明大家對依規治黨、從嚴治黨管黨的高度關注,説明大家對黨章黨規的意識增強了。同時,網民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問題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依規治黨。8 Y/ ~0 I1 ]4 X4 d) E%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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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注意到了,網上很多網民非常關注這個問題。《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在這裡,我就這個問題做一些具體的説明。 . z4 ^( v, Q# Z6 p8 b6 d公仔箱論壇 ) l; e9 G, D& D首先這裡要明確的是,《條例》並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本條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復。修訂中,我們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 / v! ~( w/ a" K4 e5 | 0 c `% E) l( [) I, z; s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範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 Z6 M0 W8 b6 R$ P 公仔箱論壇* _! {: {2 B) r% I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産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j/ w" ^4 ~+ _8 G" X; x) E# [3 Utvb now,tvbnow,bttvb & a6 g3 s9 g1 }9 ^; U8 U# F6 \8 I
主持人:除了剛才咱們説到的買賣股票,很多網友還有一些具體的問題他們也非常的關注。比如説黨員現在還能不能參加一些“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這樣的聯誼活動?馬主任,這些在新條例當中都有怎樣的規定呢?" }( X' N# T! {0 d.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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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森述:《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這裡特別需要説明的是三點:一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二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説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三是這裡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註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範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説,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3 ]9 V1 `% Z4 p8 N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