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6 | A4 j5 P, i. N0 S 最高法院認為,房屋價值評估報告記載的內容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重要基礎和依據,將決定被徵收人獲得補償利益的多少,該報告是否客觀公正、程序是否正當合法、結果是否公開透明,都將直接影響到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所以行政機關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必須要對房屋評估程序和結果進行審查。為了保證審查的效果,法律要求徵收部門先行公示分戶初步評估結果,並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徵收人,這是徵收過程中必須履行的行政程序。與實體結果相比,行政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並可能直接影響實體結果的正確性。房屋徵收部門違反法定的送達程序,致使被徵收人喪失了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申請複核評估及申請鑒定的權利,從而導致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失去合法的基礎。人民法院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決定,有權依法予以撤銷,並可責令重新作出相應行為。本案判決凸顯了程序公正的法律意義,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具有積極指導作用。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即使結果是正確,也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