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國內地]
購房六年未過戶 屋主起訴索回 江門法院判港男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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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4-7-24 10:05 PM
標題:
購房六年未過戶 屋主起訴索回 江門法院判港男退房
購房六年未過戶
屋主起訴索回 江門法院判港男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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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的劉女士
2008
年初將其房產出售給香港人施先生,但該房產後因江門對境外人士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無法過戶。該房產大幅升值,劉女士
2013
年起訴要求收回,施先生拒絕返還並反訴要求劉女士協助完成過戶。江門中級法院近日判決施先生敗訴,令其退返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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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劉女士與施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位於蓬江區的一處房屋作價
11
萬元轉讓,施先生交付
1
萬定金。同年
4
月,雙方重新簽訂合同,約定房價款為
11.2
萬元,其他內容與原合同一致。
2008
年
4
月
25
日,雙方還辦理了委託公證,授權施先生的兒子代辦房屋過戶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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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
2013
年
9
月向蓬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施先生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收回其房屋。劉女士表示,施先生在
2008
年
4
月
25
日又付了
10
萬元房款,尚欠
2000
元未支付,屬違約行為。同時,施先生的兒子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施先生為香港公民,
2008
年在江門已有多套房產,按照江門市限購政策規定,施先生實際已無法取得房產,雙方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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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先生則認為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需要解除,他實際支付了
11.2
萬元足額購房款,除
1
萬元定金外,其他
10.2
萬元分兩次付清。施先生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定其房屋所有權,並要求劉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對於長期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施先生表示是因為劉女士在交付了房產證後,又單方面向房屋管理部門掛失房產證,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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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
24
日報道,蓬江區法院查明,施先生名下在江門市的房產共有
11
處,購買劉女士房產雖尚欠
2000
元購房款,但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不能因違約解除合同。對不能辦理過戶的責任問題,蓬江區法院一審認為主要在於劉女士,並於
2013
年
12
月一審判決施先生向劉女士償付房產款
2000
元,劉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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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江門中院終審認為,江門限購政策是導致原被告雙方合同無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因政策原因而無法過戶的合同風險,不應由劉女士一方承擔,因此應予解除合同。江門中院終審因此決定撤銷原判,改判解除原被告雙方購房合同,判令施先生返還房屋,劉女士返還
11
萬元購房款。
作者:
daball
時間:
2014-7-24 10:29 PM
什麼法律 ?
作者:
cyfren
時間:
2014-7-25 08:41 AM
什麼法律 ?
- w+ g# i; D$ p4 g1 V
daball 發表於 2014-7-24 10:29 PM
共產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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