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 ]* C* B% C Y' W, l 《光明日報》報道,最高檢要求,檢察人員對可能干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以下情形要及時報告: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友的;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為案件請托、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等情形。最高檢強調,對給案件辦理造成干擾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檢察紀律有關規定處理。對於為案件說情或徇私枉法的檢察人員,紀檢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