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A/ k3 k: m7 ~4 w; [$ I$ J 2011年,某南方媒體一篇題為《像影子一樣活:超生“黑戶”的18歲人生》的報道引起國內大眾的強烈關注。報道中,時年18歲的李雪,作為超生二胎,自出生起一直無法申報戶口。18年來,李雪只能用姐姐的醫保卡看病,用姐姐的借書證借書,作為姐姐的影子活著。沒有戶口,她不可能找到工作,不可能結婚生子,不可能到銀行開賬戶,不可能到郵局寄、領匯款,不可能住旅店,不可能坐飛機,更不可能參與選舉。對于李雪來說,沒有戶口,可能就沒有一切。李雪有時會問:“世界上真的有李雪這個人嗎?”0 z$ H) i% C. \7 G6 _' Z- P
- A3 D/ B. R3 n8 s. H# j" [5.39.217.77 沈亮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近代中國第一次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是191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共治下的革命根據地,也曾制定過多個憲法性法律文件,對公民“遷徙之自由”的權利也做了肯定,1949年之後,遷徙自由也曾一度進入了憲法。《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都明確規定:承認和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但在1975年,關于公民遷徙自由的法條,卻從憲法中消失了,此後,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均未恢復。5.39.217.77: E; D( @5 n s8 _9 F*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