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2 j5 i+ |( h; ]$ k% B# V& n) Atvb now,tvbnow,bttvb 回歸李某某案,依《刑法》的規定,只要違背女性的意願,動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這與陪酒女的身份無關。哪怕陪酒女之前與強姦者有曖昧親密行為,只要在最後關頭說“不”,那一樣構成強姦。但是提出“陪酒女”說,並非沒有作用,比如李某某的辯護人可以進一步提出他們是要求“陪酒女”出台,是嫖娼而不是輪奸,那麼這種辯護的意見將大大提高檢方的舉證難度:因為證明強姦,只需證明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而以嫖娼抗辯,則要排除更多的可能性。 ( h) ]+ w. E/ x1 Gtvb now,tvbnow,bttvb& j% B$ `, R3 s" B) E
其次,陪酒女被強姦,所受傷害就會小一些嗎?這可換成另一個問題:同一個傷害行為對不同的人造成的傷害,是否不同?中國第一起明確的精神賠償案,是1999年上海女大學生被屈臣氏超市脫衣搜身案,一審的精神賠償高達25萬,理由之一就是受害者是女大學生,處於“敏感年齡”所以要賠得多。那麼,大家認為同樣的搜身行為對不同年齡、不同教育程度,乃至不同性別的人,會造成不同的傷害嗎? 5.39.217.77( q" L3 d. }) G! j' X
' d. v! W. r0 J. F/ [3 M( O6 z3 ]% f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標準答案;法律、法理無非世道人心,當人家普遍認為一種群體需要得到特別保護時,立法、司法判決就應充分考慮這種社會公認的價值,保護這種“不平等”。比如,大家公認同一傷害行為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更大,所以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護;女性很多時候也需要特殊保護,同樣的超市搜身,社會一般公認對女性的傷害比男性更大,賠償額也更高;但妙齡女性和更年期女性,是否需要有差別呢?同理,陪酒女和良家婦女真的“平等”嗎?這不該由學者在書齋裡認定,而是需要由社會公認的價值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