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看中國如何在全球佈局,掌控石油、可耕地、礦產、水、糧食等大宗物資,改寫「新殖民主義」世界史! 作者為我們攤開世界地圖,繪製出地球上各種大宗物資的分布板塊,無論硬性(如礦產、金屬、土地、水、能源)或軟性(如木材、糧食穀物等)物資,均從需求、供給到消耗與流動,全盤解析中國如何操控全球期貨交易市場,一步步寫下「新殖民主義」的史頁,以及世界各國如何進行制衡;而現在和未來,又對全球政治、經濟、社會造成怎樣的深遠影響。 中國冒犯了資本主義的競爭經濟模式? 有人會說,大宗商品業界損益平衡成本的降低,等同於或至少是類似於某種傾銷。 成功傾銷是發生於傾銷者將該產業的成本壓得夠低,使其他任何理性的投資人要想留在業界、賣出商品,都變得不符經濟效益時。在國際貿易界,傾銷指的是某國以大大低於別國國內市場價格的價格,將商品出口到該國販賣的情形。一段時日之後,由於消費者選擇購買較划算的舶來品,而非較昂貴的本土製造商品,舶來品能使本土製造業者幾乎全活不下去。雖然並非完全相似,這類傾銷發展的結果,可見於製造業一蹶不振已經四十年的美國。例如有一千五百萬左右與製造業相關的美國工人失業,因為他們所製造的產品敵不過來自以中國為首的全球市場的較廉價製造品。循著類似的思惟,擁有買方壟斷地位的買家(中國),能將其買方出價(買方所願意付出用以購買資產,且得到廣泛補助和零資本成本支持的價錢),提高到讓其他買家無法跟著追高而不得不失去市場的程度。 韓國國家石油公司總裁姜泳元深切了解這種趨勢,在二○一○年,向鎖定他這間國營公司為收購對象的投資銀行業者,發出非常明確的訊息:「留意來自中國的競爭,要避開規模更大、資本更充裕的中國公司。」換句話說,別提出最終可能會與中國打出價格戰的計畫。 中國的影響力在過去就大大影響了金融市場。例如,二○○四年,中國靠一己之力成為美國十年期國庫券收益率的邊際價格制訂者,而在這之前,美國國庫券被認為是「完全競爭」的市場。即使今日,無論對或錯,都有許多市場參與者認為,如果中國不再購買美國公債,美國債務成本將會大增,美元將大幅走弱。為何?因為中國,作為最後放款人,將不會再借錢給美國。 狂熱的自由市場論者無法忍受,價格在中國作為唯一買家的情況下,被以買方壟斷的方式決定。在這類人的思惟裡,中國的作為明顯冒犯了資本主義競爭經濟模式的神聖地位。中國的全球性資源積聚活動,即願意付出高於「合理」市場應有價值的價錢,和熱衷於補貼複雜的中國企業網,大大貶低了完全競爭市場的準則,並帶來不好的影響,導致資產價格升高(石油、糧食價格攀升就是明證),資源落入單一持有者中國的手裡。 那些可能被視為清教徒的資本主義者的憤慨心態,大體上來講,對中國影響不大。中國龐大的現金使它能在各種大宗商品領域都成為邊際買家,亦即因為是資產的最高出價者,從而成為決定市場價格的買家。如果中國在大宗商品市場的優勢地位持續存在,使中國成為最終價格制訂者,完全平衡的市場可能會瓦解,中國在取得大宗商品上的成就,可能令嘉能可望塵莫及(有人會說這兩個情形發生的機率不大)。事實上,中國是能夠囤積大宗商品來操縱價格的。 如何使用法律遏止壟斷 除了公共政策和經濟障礙,法律架構和規章制度也能在產業裡助長非競爭性的買方/賣方壟斷狀況。 賦予企業、產業,乃至國家的法定權利,提供了迅速達成賣方壟斷市場的機會。製藥公司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就是說明法律使賣方壟斷產業的絕佳例子。靠著專利權,製藥公司取得新藥在特定期間內的唯一販售者的地位。開發出新藥的公司擁有該藥從生產到配銷的整個市場。類似情況,可見於從書籍版權到某些專利技術的整個智慧財產權領域。這些獨占權(賣方壟斷的一種)大體上旨在藉由獎賞發明者和創造者,來鼓勵創新和研發。但賣方壟斷普遍被視為不利於經濟的順利運作,因此常透過法律來預防壟斷,以維持產業內的競爭性。 完全競爭市場受到青睞,乃是因為這類市場為消費者提供了最佳價格和最多種選擇。沒有了競爭,可想而知,會出現達爾文式市場,屆時將只有最強、最適者存活,市場上將由一個生產者供應所有產品(或在買方壟斷情況下,由一個買家購買所有產品),從而控制、制訂所有需求的價格;或在買方壟斷下,由一個買家決定所有供給的價格。 國際貿易、反托拉斯規定、反托拉斯官司顯示,若任由市場自由發展,市場可能朝賣方壟斷來平衡發展。因此,國際法致力於監督搖搖欲墜的市場,以避免市場遭到賣方壟斷。一九九八年,美國、歐洲的監管機構分別指控,微軟濫用其在電腦軟體市場的支配地位,將競爭者趕出業界;兩場官司都以微軟支付龐大的罰款而收場。歐盟命令微軟支付將近五億歐元(八億美元左右)的罰款(是當時歐盟所祭出的最大罰款),並限令微軟在一百二十天內公開相關技術資訊。對微軟罰款和罰款背後更大的法律架構,都建立在市場會自然而然走上賣方壟斷這一假設上,但諷刺的是,誠如下一節會提到的,這些規則和規定其實可能使中國得以控制大宗商品市場。 缺乏國際法來規範中國的收購行為 許多國家的反托拉斯規則,具體表明旨在管理企業活動,卻少有反托拉斯法適用於由主權國政府領導的全球性活動。換句話說,為阻止任何實體在某產業取得牢固據點而設立的市場保護措施,有很多不適用於中國入侵大宗商品領域的活動。 事實上,藉由嚴格管制企業同時,放任由政府領導的活動,中國受益於目前普見的國際法律環境。藉由消除中國在取得資源時可能碰到的部分競爭,這些管制在無意間,助長中國成為全球大宗商品業界制訂價格的買方壟斷者。中國在土地、農業交易上的支配地位,不管是在巴西,還是在非洲,都在在說明此點。 雖然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法律真空,全球決策卻一直收不到成效,這有一部分是因為眾國沒有作為,一部分因為這個事實未得到充分關注,還有一部分是因為無能為力。 世界銀行之類的主要國際機構,的確發布有關大宗商品概況報告,國家政府根據本國需求和產量來制訂政策,但在資源不足越來越嚴峻的世界裡,大宗商品需求若得不到滿足,的確可能帶來毀滅性的後果,包括可能出現以資源為議題的全球性衝突,尤其一直沒有統籌性的全球機構,專門且全面處理與資源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 個別政府因應情勢所做出的臨時決定,或許能澆熄中國的衝勁,例如美國攔下中國的收購行動。不過,除非創立一個統籌性且得到全球支持的法律架構來規範中國政府的行為,否則大部分決策者會繼續從國家角度而非全球角度來看這類事情,未能對往後所會面臨的、真真切切的國際大宗商品風險預作準備。與此同時,中國很可能會繼續增加其在全球土地、能源、礦物上的市場份額、使用權與控制。 5.39.217.77* r. Q$ {. R* |$ Z0 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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