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山東擬對居住滿30日流動人口發放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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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1-11-23 12:52 AM
標題:
山東擬對居住滿30日流動人口發放居住證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草案)》開始征集意見。此次新規草案要求,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別為1年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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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可以發放3年期居住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已購買房屋或者已租賃房屋並持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符合本地落戶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其他可以發放3年期居住證的情形。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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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連續居住一定年限,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流動人口連續居住一定年限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落戶手續。此外,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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