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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長被認定貪汙受賄獲刑 奔波6年討回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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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yfren
時間:
2010-10-27 10:55 AM
標題:
公安局長被認定貪汙受賄獲刑 奔波6年討回清白
雖然拿到無罪判決書壹年有余,但李青明要求恢復黨籍和公職的申訴卻遲遲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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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8日,時為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局長的李青明被認定貪汙、受賄獲刑兩年,兩項共涉金額6.3萬元。此後,自認壹身清白的李青明不斷去有關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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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6年的奔波,2009年5月29日,法院再審宣告其無罪。此時他已4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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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的申訴卻沒有到頭。刑事處罰雖然解決了,開除其黨籍和公職的紀律處分還背在身上,他不知道是否還得等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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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搜集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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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1965年2月23日生,1983年10月山西警校畢業後在山西省蒲縣公安局參加工作。1994年3月,29歲的他出任古縣公安局局長,1998年4月調任洪洞縣公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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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對37歲的李青明來講,命運發生了逆轉。在此之前,他已當了近10年的縣公安局局長,多次獲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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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臨汾市決定公選兩位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委在7月22日的《臨汾日報》公示了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民主推薦人員名單,李青明名列第二名,按照組織程序,如沒有異議,7天後,就可走馬上任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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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示後的第3天,即2002年7月24日23時許,李青明被臨汾市紀委“雙規”,不久被檢察院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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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向《法治周末》記者回憶說,當時辦案的手段是“以拘代偵”,即先抓人,再查此人“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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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查來查去,沒有找到證明李青明犯罪的證據。刑拘後李青明被押在臨汾市堯都區看守所第八監院,這個監院是當時在押死刑犯最多的壹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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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說,在刑拘的當晚23時許,十多名辦案人員,開了5輛警車,其中有人手持警車上的高音喇叭,在其住的小區內滿院子轉,高聲喊話:“李青明已被抓,讓李的家人滾出來,要對家裏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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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辦案人員失望的是,李青明家裏沒有壹件名牌衣服、沒有壹條名煙、沒有壹瓶名酒、李青明家人沒有壹分錢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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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整整持續了7個小時,也沒有搜到李青明的犯罪證據。家裏人後來清點物品時卻發現,已故山西書法家衛俊秀(李青明的同鄉)送給李青明的兩幅字不見了(這是李青明家裏最值錢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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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說,“查辦”的辦案人員最多時達七八十人,他們兵分幾路對李青明任局長10年間的每件事情都進行了認真清查,經他手調入公安局的每個人,提拔的每個人,都進行了談話,看是否收取錢物,李青明所經手的基建工程,銀行貸款等都進行了認真地清查,仍所獲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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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萬元的“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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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0日,李青明被轉至運城市聞喜縣看守所關押。2003年1月,臨汾市檢察院把案件移送洪洞縣檢察院起訴。但不知何因,半年後又重新指定浮山縣檢察院起訴。李青明的說法是,洪洞縣檢察院開了兩次檢委會,認為李青明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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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浮山縣檢察院以貪汙4起、受賄1起的案情向浮山縣法院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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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8日,浮山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了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5件事中的兩件半,認定李青明貪汙2.18萬元,索賄4.13萬元,判處李兩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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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李青明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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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縣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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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貪汙了用法律文書重復報銷了的1.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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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貪汙了古縣公安局刑警隊楊錦送來的1萬元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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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洪洞縣公安局長期間,李青明幫妻姐蓋房受賄價值41343.10元鋼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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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指控和認定,李青明壹壹予以了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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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的6年多時間,李青明多方申訴。2008年1月,臨汾市中院以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啟動了對李青明案的再審程序,指令堯都區法院再審此案。堯都區法院認為:原審認定李青明犯貪汙罪、受賄罪的三項事實的主要證據,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存在瑕疵。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2009年6月,作出撤銷浮山縣法院(2003)浮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李青明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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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這份判決書,這位29歲就當上縣級公安局長,全國公安英模,偵破過無數大案要案的漢子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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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1994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間,李青明曾擔任將近十年的公安局長,他到底是壹位怎樣的公安局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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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縣公安局壹位民警說:“青明當局長多年,但至今他的父母、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弟媳婦都在農村,其他親戚也沒有照顧工作什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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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9歲就當了公安局長的李青明在工作業績上可圈可點。特別是在洪洞公安局當局長5年期間,他帶領全局民警大力整治農村社會治安,打擊黑社會組織犯罪,曾破獲多起大要案件,多次受到省、市、縣的表彰。臨汾市委、山西省公安廳都在洪洞縣公安局召開過現場會,推廣他們的經驗。李青明曾到公安部做過典型發言。由於工作突出,曾入選“全國優秀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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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建立黨籍自動恢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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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無罪判決書,李青明來到臨汾市相關部門,要求撤銷2003年12月1日的處分決定,恢復其黨籍和公職。但壹年過去了,仍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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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記者來到臨汾市有關部門,該部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李青明的申訴正在處理之中,所以還沒有結果,因為李青明的事情比較復雜。法院作出了新的無罪判決,應該撤銷原來的處分,重新作出決定。但沒有犯罪不等於沒有違紀。對於類似的情況需要多長時間給出結果,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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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壹個風華正茂的公安局長到階下囚,李青明的人生就這樣被錯案中斷了。再審雖然宣告他無罪,但他的黨籍和公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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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保障黨員權利,主要包括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兩個方面。特別是黨員受到紀律處分指控之後,要在充分保障黨員申辯權利的基礎上,基於事實和黨規黨章、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來作出正確的結論。此外,對於受到錯誤處分,甚至被開除黨籍的黨員,也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程序,及時恢復相關當事人的黨員資格,保證當事人所享有的各項黨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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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說,對於保障黨員的申辯權,目前,有關的黨規黨章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主要是對審理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性質、處分檔次等進行討論。總的來說,現行黨規黨章在維護黨員申訴、申辯權利方面的保障措施還是較為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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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指出,目前,黨員權利救濟措施仍然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基於違法作出司法判決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在有關黨組織依據生效的司法判決作出開除黨員黨籍的處分之後,因為錯誤的司法判決得到糾正,有關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自動恢復黨籍,這個問題目前在相關的黨規黨章中還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目前只有重新申請加入的相關規定,缺少自動恢復黨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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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這壹缺陷的存在在實際中影響了壹部分受到司法不公正判決影響的黨員的合法權益。為了進壹步完善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建議在相關的黨規黨章中考慮建立黨員黨籍自動恢復制度,並列舉恢復條件,妥善處理黨紀處分與法律處分之間的制度銜接,從而更有效地保障黨員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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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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