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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L4 U( n4 M& Y8 j+ v 图:徐泽重申,不能把司法机构变成“独立王国”5.39.217.77* L1 l' O- f% A9 I$ {+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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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记者周宇报道: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徐泽昨日在报章刊文,反驳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提出的所谓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会损害司法独立等观点。徐泽强调,任命法官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重要权力,香港司法独立不能作任意解释,司法机构不可以成为一个自把自为的独立王国。
6 E3 N0 d7 H$ G/ I/ vtvb now,tvbnow,bttvb 徐泽指出,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而非“三权分立”。按照基本法第43条、第48条的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区的首长,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即人们常说的“双首长”。5.39.217.77( e' X- p6 _9 u) i* V* l
行政长官是特区执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其被赋予的职权就包括任命法官。由行政长官来担任香港国安委主席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而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是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的一个重要方面。7 c( d0 q" x+ E
司法机构不可变独立王国
1 F1 w5 Y$ b3 r. v& [ 徐泽认为,李国能通过判例建立香港法院的宪法性管辖权即“违宪审查权”,努力营造“司法独大”、“司法至上”,仅把行政长官视作行政机关首长,才得出“行政长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预司法,损害司法独立”的观点。但值得注意的是,翻遍基本法都找不到基本法是香港“小宪法”的依据,基本法更没有赋予香港法院“宪法性管辖权”的规定。: J. R) S( Z/ y
徐泽强调,任命法官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重要权力。他指出,香港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行政长官指定法官的过程中只发挥谘询作用,行政长官指定法官的权力绝不能变成“橡皮图章”。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命权和按照国安法对法官的指定权都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的,在执行中不能变形,不能走样。
4 v5 S3 M* q0 A, Ktvb now,tvbnow,bttvb “香港司法独立不能作任意解释。”徐泽表示,基本法规定了众多保障措施以保障香港的司法独立,包括法官任期保障、经济保障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有权拒绝来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约,司法机构亦不可以变成一个自把自为的独立王国。
2 f6 M5 w0 r2 l8 Z. ?- j7 V5.39.217.77 徐泽表示,李国能及其响应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违反基本法的观点,或是因为他们没有全面準确地理解“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是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共同宪制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