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馮瀚林報道:香港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生效,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認為,國家安全與普通罪行不同,而實施細則是參考了其他嚴重罪行,外國的反恐法、國家安全法也是毋須手令進行搜查,也會限制相關人士出境,認為細則是合情合理合法。5.39.217.771 w& u) h3 m' {4 x b) s3 R+ m/ n7 O
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委員譚耀宗認為,這些實施細則都是根據香港國安法而制定,而國家安全的案件與一般案件不同。對於警方可以在偵查危害國家的案件時,毋須搜查令進行搜證,譚耀宗認為,這是特殊情況下才會這樣,危害國家是嚴重罪行,疑犯可能在警方申請搜查令的期間將證據銷毀,所以免除搜查令就可以阻止有關情況的發生。至於限制調查人士出境,譚耀宗說,廉政公署也有類似的措施,會收起調查人的證件。
! _+ \/ K5 {0 ]tvb now,tvbnow,bttvb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特質是預防性刑法,多於懲戒式刑法。恐怖活動與一般罪行並不同,這些都是隱性和不透明,很多恐怖活動都是秘密進行,所以國家安全法、反恐法例都是要防患於未然。
5 ]; t; d9 y" x2 r0 K5 o1 {# Ftvb now,tvbnow,bttvb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時間迫切,若果因為申請手令而延誤,導致疑犯銷毀危害國家的證據,這樣就會很危險,所以要平衡國家安全與公眾利益,這樣是無可厚非。他認為,相關的實施細則是合情合理合法。) Y3 b9 l+ M2 p& M
至於充公資產方面,傅健慈認為,保安局局長並非普通人物,要有合理懷疑才能提出,加上律政司亦會審視有否足夠證據。若果不是黑金的話,法庭根本不會凍結,守法的人毋須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