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電/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往往低於市場價,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認定未滿年限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賣家歸還購房款及利息。
3 P: n; B; W; T; t# h1 G) ~3 N5.39.217.77
: I" c, y6 i" ]1 W) h5.39.217.77 上海市民馬先生與老伴想要改善一下居住條件。2016年初,老兩口看中了位於浦東新區林展路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價195萬元。2016年1月,通過房產中介提供服務,老兩口向賣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6.5萬元。5 J& R2 c4 `4 W! t* Q
4 F: t: b4 f5 |/ L% K9 z2 L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但一個月後,馬先生看了房產證後發現,買家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出售轉讓,他認為賣方隱瞞了重大事項。因此,馬先生和老伴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賣家返還購房款136.5萬元及利息。公仔箱論壇9 i* j- O- k5 A9 F5 e- h( T( N
& t% T+ ]* O4 u7 B2 m/ P1 q
經法院調查,涉訴房產確為經適房,且房產證未滿5年。按照相關合同,賣家取得的經適房為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出租。5年後上市交易,房屋所有人也只能獲得轉讓所得房款的60%。然而,賣家取得房產證不到20個月,就將該房產掛牌交易了。* r0 p, E. n/ @9 p2 V0 ?
+ A& A/ }% a" b% ~! L, |- `5.39.217.77 本案的主審法官張卓鬱認為,經適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適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現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國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應屬無效。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後,基於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