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電/今天(19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2016年6月8日端午節前一天開庭的一件“毒粽子”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陳某娟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7000元;禁止被告人陳某娟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粽子的活動。這是海南一中院首次作出“從業禁止”禁令。 , j0 @: r9 g/ 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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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娟長期在位於瓊海市嘉積鎮的家中製作粽子,並拿到嘉積鎮西門市場擺攤銷售,從2015年開始還銷售給瓊海市嘉積鎮愛華路某美食樓。為增加粽子粘性並縮短煮粽子的時間,陳某娟從2014年6月份左右開始在粽子中添加少量硼砂。2015年5月21日,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某美食樓出售的粽子進行抽檢,發現其中含有不得添加的物質。經查,粽子系陳某娟生產後送貨給該美食樓銷售。2015年6月11日,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陳某娟家裡的生產作坊進行檢查,查扣到已包好的生粽子40個、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1袋和其他食品原料。經海南省食品藥品檢測中心檢驗,陳某娟製作的粽子中含有硼酸/硼砂247.02mg/kg;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檢驗,白色粉末為硼砂。根據國家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規定,硼砂屬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5.39.217.77. p: P% @3 m; t. l# R4 C3 M' |
. D9 h6 K8 [& X7 Z5.39.217.77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娟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娟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鑒於陳某娟的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也不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故對陳某娟可宣告緩刑。同時,根據陳某娟的犯罪情況,可禁止陳麗娟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粽子生產、銷售活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5.39.217.77# j" L1 ~/ H2 N/ ]) z4 x) _ z,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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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娟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據悉,這是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來,首次作出的首例“從業禁止”的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