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電/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關於延長生育假,取消對晚婚晚育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受到了普遍關注。有些媒體在報道時稱“明年1月1日晚婚假取消!23天變3天!”,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法律專家,發現這種說法並不準確。 ) {% A# |+ [, I) l7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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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對比了現行的人口計生法和此次的草案,現行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第25條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確删除了關於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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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通常說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實是兩回事,若按草案中規定,晚育假的確將取消,因為無論何時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將延長,但並不說明晚婚假也會隨之取消。 5.39.217.77. E1 s5 u" M7 e1 P, L$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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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薛寧蘭研究員長期從事婚姻法的研究工作,她認為人口計生法嚴格來說只規範生育這一階段,關於結婚的問題應該由婚姻法來規定。記者查閱婚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也就是說,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據。 ; Z" U' ~. Y: E5 j* S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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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寧蘭表示,婚姻法和人口計生法並不會對婚假或生育假的長短作出具體規定,應該由地方性法規或條例把它具體化,各地的規定也不一樣。在她看來,現在就判斷生育假將延長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為時過早。待草案通過以後,還需要各地的立法機關來修改對應的法規或條例,到時候各地立法機關才會討論到具體的延長或取消的問題,這都需要一個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