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從重處罰 首三季處理300宗 「兩高」發布《解釋》 Q" T1 N8 x7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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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假藥充斥,各地法院自今年前三季度已一審處理接近3,000宗有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則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而《解釋》共有17條,明確規定,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等生產、銷售假藥,應當從重處罰,若致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最高可判處死刑,《解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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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指出,為依法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維護藥品市場秩序,當局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解釋,其中放置第一條的是有關生產、銷售假藥,若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危重病人為對象、假藥屬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在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假頭,則應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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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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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解釋》還指出,銷售劣藥、利用廣告對藥品作虛假宣傳等不法行為,都有相應法例懲處,例如《解釋》的第七條明令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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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解釋》第12條針對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人士,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並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認為,《解釋》明確對生產、銷售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等7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tvb now,tvbnow,bttvb5 m0 M: Q5 _9 Y7 B( s+ B4 s5 q
$ G) O5 x8 z/ D* `- ^& z D+ J公仔箱論壇他續指解釋是根據打擊製售假藥、劣藥犯罪需要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情況而成,期望可以為藥品行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藥品市場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