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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計劃生育制度應無條件廢除

陜西鎮平強制墮胎事件的發生,再次將計劃生育政策推到風口浪尖,滅絕人性的現實迫使人們反思計劃生育的弊害。但對這壹制度的存廢,依然存在著激烈的爭論。有的人認為,計劃生育嚴重侵犯人權,應當立即無條件終止。有的人則認為,強制墮胎只是個別現象,計劃生育的國策不能改變。還有的人認為,計劃生育政策沒錯,只是需要做些修補,比如放開生二胎等。那麽,到底該如何看待計劃生育制度?是否應當改變或者廢除它?
% r1 I  u  r8 O6 r) x6 ^$ I' |. l5.39.217.77我的看法是,計劃生育制度有百害而無壹利,應當立即無條件廢除。無庸置疑,個人的生育權是壹項基本權利,任何人、組織或者國家都不得侵犯。生育權是人身權派生的權利,只要壹個人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身體,他(她)就有權利決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幾個子女等,他人無權幹涉。有人說,憲法和法律並沒有規定“生育權”,因而不能承認這項權利。這是壹種錯誤的看法,壹項權利的存在並不取決於它是否寫在憲法和法律上,甚至並不取決於實在法是否承認它。其實,所有的權利和自由都先於法律,法律上對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只不過是確認了它們,而不是創制了它們。權利和自由不是法律創制的,而是人之為人本來就享有的,或者說,是天賦的。人們享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財產權等,並非因為它們寫在法律上,而是因為它們使我們成為具有獨立尊嚴和人格的人,使我們成為區別於其他存在的真正意義上的人,使我們成為自由而平等的造物。
* f) F& i  d; f7 b8 N! q也許有人會說,世上沒有絕對的權利,生育權也不例外,因此,通過計劃生育限制生育權沒什麽不妥。當壹個人主張權利並非絕對因而要對其進行限制甚至剝奪的時候,表明他(她)不理解權利的真義。的確,天下沒有“絕對”的權利,如果這裏的“絕對”意味著為所欲為的話。所有的權利都有邊界,而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或者政府可以隨意限制或者褫奪個人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對權利的任何限制或者褫奪都具有正當性。相反,在壹個憲政民主政體下,在壹個法治社會裏,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或者說,只存在壹個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這意味著,政府的權力是有邊界的,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嚴格限制,不得肆意侵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7 L% c" A+ _+ H+ x+ H7 \
那麽,政府到底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限制或者褫奪個人的生育權呢?答案是,只有當這種權利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或者說,只有當這種權利的行使給他人造成了傷害並且達到壹定程度時,政府才能予以限制。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生育權都不應當受到限制。熟悉約翰·密爾《論自由》的人士知道,這類似於他提出的“不傷害原則”,即只要壹個人的自由沒有傷害到他人,就不應當受到限制。這是自由社會和憲政國家的壹個基本原則。問題在於,在什麽情況下,壹個人對生育權的行使才會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呢?不能不說,這樣的情形非常少見,而且壹般存在於打算生育子女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譬如,女方未經男方同意而自行墮胎時,男方主張自己的生育權受到侵犯等。即使這樣的情形也存有爭論,不過,這和計劃生育制度之間的關系不大,姑且不論。5.39.217.771 \/ A4 K) A8 F5 U9 c+ l
值得討論的問題或許是,讓人們自由決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幾個子女,是否會構成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侵犯?不少人認為,如果壹對夫妻(或者非婚男女)生育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話,必然占用更多的“社會資源”,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壹種極為流行的看法,也是官方宣傳計劃生育時偏愛的理由。那麽,它是否站得住腳?答案是否定的。憑什麽說生育了兩個以上的孩子就占用更多的“社會資源”?什麽是“社會資源”?其實,這不是壹個嚴格的專門術語,也沒人給出過清晰準確的定義,籠統的說法常常包括教育、醫療、自然資源以及基礎設施等。在“社會資源”論者看來,多出生壹個孩子,也就意味著他(她)要在上學、就醫等方面擠占了他人的資源,因此應當予以限制。8 v  e# W2 ]' B# |; R& c7 n0 u8 b# a
問題在於,學校、醫院、自然資源等天生屬於誰的?屬於那些已經出生的人?屬於那些更早來到這個世界上的人?如果壹所學校或者醫院是私立的,它的所有權屬於設立者或者出資者,而不屬於抽象的或者非人格化的“社會”,不是什麽“社會資源”。如果壹所學校或者醫院是公立的,那它屬於納稅人所有,不納稅的人被排除在外,納稅人也是特定具體的人,與籠統的“社會資源”無關。而自然資源為所有的人或者整個人類共有,不屬於那些已經出生的人,那些早壹點兒來到這個世界上的人並不擁有這些自然資源。假如早些出生的人擁有這些自然資源的話,那麽今天的人們並不是真正的擁有者,因為人類已經存在了成千上萬年。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g+ F, E% u3 g: r; r3 P5 Y0 S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阻止壹個新出生的人分享教育、醫療以及自然資源,前者是特定的人創造或者提供的,而後者是上蒼賦予的。在壹個自由社會裏,教育、醫療都應該由私人提供,因為它們並非真正的公共物品,由國家控制或者壟斷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低效的。私人建立的學校或者醫院,怎麽能是“社會資源”?人們享用教育或者醫療服務不僅不是擠占他人的資源,而且是對整個社會的壹種貢獻。試想,倘若沒有人享用學校或醫院的服務,它們不是要關門大吉嗎?那裏的工作人員不是要失業嗎?也許有人會說,中國的學校和醫院人滿為患,屬於稀缺資源。這是拿中國當下本不應發生的畸形現實來反駁壹個普遍性原理,毫無說服力。中國的學校和醫院之所以人滿為患,是因為中國的教育制度和醫療制度存在致命的弊端,尤其是行政化、官僚化、壟斷化。倘若革新除弊,學校和醫院的狀況並非必然如此,它們完全可以供需平衡甚至供大於求。
8 W$ w- i% m2 R; q.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在壹個尊重市場和法治的社會裏,如果教育和醫療服務供不應求,企業家就會根據市場提供的信號設立更多的學校和醫院,完全不必擔心人滿為患。只有在那些奉行國家控制和壟斷的地方,才會出現“上學難”和“看病難”。即使在學校和醫院全部是公立的非正常國家,誰又能說凡是不納稅的人(或者其子女)壹律不許進入學校和醫院呢?如果是這樣,單就禁止就醫而言,不納稅者或者其子女恐怕都只有死亡的份兒,或者,他們根本就沒有機會來到這個世界上。當然,那些計劃生育的支持者並非主張僅僅限制不納稅者的生育權,而是主張限制所有人的生育權。如果他們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的話,他們將面臨更大的難題,比如,交稅多者是否有權利多生育子女。如果他們主張學校和醫院公立的話,他們無法回避學校和醫院屬於納稅人的事實,而這種所有權與納稅人各自的貢獻密切相關。公仔箱論壇. T/ w6 D9 L; {; }( ]# V
無論學校和醫院是私立還是公立,是屬於私人所有還是納稅人所有,都不是含糊其辭的“社會資源”。除非在壹個計劃經濟國家,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決定如何“分配”這些資源,它們的運作方式是,誰付費誰享受服務,誰不付費誰不享受。先出生的人無權利為了自己享受這些資源而阻止他人來到這個世界,因為他們並不對這些資源天然地享有特權。其實,“社會資源”的說法和它背後隱藏的邏輯都沒什麽道理,根本經不起推敲。tvb now,tvbnow,bttvb: D/ e2 Q0 K, k- p  M# K
至於“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樣的概念,不過是對“權利”壹詞的誤用和濫用,是對“權利”本義的粗暴扭曲。只有個人才享有權利,所有權利都是個人的,“集體”是不享有權利的,或者說,根本沒有“集體權利”這種東西。壹般而言,“權利”意味著法律上的利益,其關聯詞(correlative)是“義務”(duty)。當我們說某個人擁有某種“權利”時,壹定意味著他人負有不幹涉或者不侵犯其權利的“義務”。譬如,如果壹個人擁有言論自由權,他(她)就可以批評政府,而政府負有不得禁止他(她)發言的義務。如果壹個人對壹塊土地擁有所有權,他人以及政府就負有不得侵入的義務。* f: V3 [2 ?  u+ G& U+ _
那麽,“生存權”、“發展權”的含義究竟是什麽?這種權利意味著何人負有何種義務?似乎沒人能說得清楚。如果壹個人食量很大,消耗掉相當於三個人能吃的糧食,他(她)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嗎?如果壹個人的肺活量很大,吸入的氧氣相當於普通人的三倍,他(她)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嗎?如果壹個人經常生病,長期住院占用病房,他(她)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或者“發展權”嗎?如果壹個人天生愚笨或者虛度光陰,因而在學校裏不斷留級,他(她)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或者“發展權”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憑什麽說壹個新生嬰兒來到這個世界上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或者“發展權”呢?這個嬰兒的到來究竟對他人構成了何種傷害?. C+ u: L8 s. K* d3 `: r
計劃生育的支持者可能會說:“我們並沒有禁止人們生育,只是要求他們為額外的孩子繳納社會撫養費。”如果“社會資源”的說法不能成立,“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也同樣沒有道理。這種費用隱含的前提是,多生的孩子為壹個“社會”帶來了負擔,“社會”被迫為其撫養,因而當事人必須繳納壹定的費用,來補償“社會”的付出。這種將“社會”視為壹個獨立運作機器的看法,是壹種典型的擬人化謬誤,與“社會正義”等表達有著同樣的思維邏輯。其實,“社會”是由人組成的,不是壹個獨立的存在,離開了壹個個活生生的、具體的人,根本就沒有“社會”這種東西。“社會”不會獨立運作,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只有個人才會思考,才會行動,才會承擔責任。“社會”不會撫養任何人,或者說,任何人都不是“社會”撫養的,而是具體的、特定的人撫養的。在壹般情況下,承擔撫養責任的都是生育者,即孩子的父母。法律上規定,父母負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何時說過“社會”負有撫養的義務?公仔箱論壇. r9 E% f' {9 z7 s! y
或許有人會說,這裏的“社會”實際上是指“國家”或者“政府”。那問題就更大,更說不通。因為基本的政治原理告訴我們,“國家”或者“政府”是靠壹個個活生生的人——納稅人——養著,而不是反過來。或者說,是人們在撫養國家或者政府,而不是國家或者政府在撫養民眾。國庫裏的每壹份錢都來自納稅人,國家不掙壹分錢,相反,它只花錢,而且常常極具浪費性地花錢。沒有人是靠國家或者政府撫養,即使在推行再分配和福利國家的地方,表面上看起來是國家或者政府在撫養那些窮人,但實質上真正出錢的是納稅人。
6 D& @$ n5 `4 O+ _9 d2 M既然如此,“社會撫養費”就是壹種荒唐的費用。如果教育、醫療都是私人提供的收費服務,那麽生育者自行支付這些費用,完全是自己撫養,哪來“社會撫養”壹說?如果教育、醫療是由國家壟斷提供的“免費”服務,只要生育者是納稅人,也不存在“社會撫養”這樣的事物。有的人可能會說,多生孩子者應該多交稅,“社會撫養費”就相當於他們應該多交的稅。但問題在於,什麽是合適的交稅基準?人們應該根據什麽納稅?家庭人口的多少(人頭稅)能否成為壹個標準?如果壹個人塊頭比較大,占用了更多的道路資源,是否應該多交稅?如果壹個人愚笨或者貪玩,占用了更多的教育資源,是否應該多交稅?……反過來,對於沒有占用更多資源的富人,是否應該與他人交壹樣多的稅?還有,如果生了較多孩子的父母提出,政府控制教育、醫療等資源本身即是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侵犯,納稅人的錢根本不應該投入到這些非公共物品領域,“社會撫養費”支持者該如何回答?- _4 S" C# r, q+ ?
計劃生育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壹個隱含假定是,人是負擔,人越多負擔就越大。這是壹個錯得離譜的假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都不是負擔,而是具有創造性的動物,能夠創造財富和各種美好的事物,包括那些有利於更多的人生存並且生活得更好的事物。在各種生產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沒有人,沒有人力資源,其他各種要素難以發揮創造性的生產作用。對於大部分人而言,他(她)壹生中創造的財富遠遠多於他(她)能消耗掉的財富,更別說喬布斯、比爾·蓋茨以及無數的發明家、企業家、科學家了。
+ a! A3 c& f/ r3 a2 ?& {6 r& T7 b有的人可能會說,人太多了就是壹種負擔,就會不利於整個社會。請問,壹個國家或者整個地球上人數多少算是“太多”了?存在最優或者科學的人口數量嗎?誰知道這壹數量是多少?無論是十八和十九世紀的馬爾薩斯,還是二十世紀的馬寅初,都錯誤地認為人口數量必須受到人為控制,錯誤地將糧食的產量作為衡量人口數量的根本甚至唯壹要素。其實,即使壹個國家或者整個地球生產糧食的能力是有限的,也無法計算出來壹個國家或者整個地球究竟能夠承載多少人,因為有太多的變量需要考慮在內,有些根本無法準確地測算,而且很多變量都在不斷變化。比如,未來的人們或許依賴很少的糧食,科技的發展可能導致大量糧食以外的食物出現,人們可能到其他星球上獲取食物等。那些認為自己知道人口數量上限的自命不凡者,與計劃經濟的推行者壹樣,是在濫用自己的理性。計劃生育與計劃經濟的思維壹樣,是壹種理性的狂妄。
$ ^& A7 _% s6 n7 i$ C; n5 u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無論是從權利保障的角度講,還是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講,計劃生育都應該立即無條件廢除。否則,它不僅會加劇壹個社會對人權的漠視和踐踏,而且還會摧毀壹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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