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內江市東興區法院日前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鄧壘貪污、挪用公款一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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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S7 d! y# ?0 q' ?6 b( x6 x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鄧壘在1990年至1999年9月17日任內江市某醫院財務科出納,1993年至1999年9月8日期間,鄧壘利用其職務便利,採取少入賬或者不入賬的方法,多次挪用本單位的公款共計77.7萬餘元,並將其中72.8萬餘元用於個人賭博活動,4.9萬元借給他人。案發前和案發後,單位共收回其借給他人的公款1.65萬元,其餘款項至今未歸還。1999年9月17日鄧壘截留本單位當年9月8日至9月17日期間的現金18.5萬餘元,並攜款潛逃外地全部揮霍。2011年8月8日,鄧壘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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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6 V$ f$ H" d.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內江市某醫院出納的職務便利,截留本單位公款18.5萬餘元並攜款潛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鄧壘挪用本單位公款77.7萬餘元進行非法活動和借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且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鄧壘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案發後鄧壘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以貪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4年;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剝奪政治權利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