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檢察院22日透露,因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湖南省湘南監獄獄警王以剛近日被法院壹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9 g9 d4 L' O, ?' f5.39.217.77 王以剛系湘南監獄三監區采煤二分監區指導員。經衡陽市上堡地區檢察院偵查查明,2009年12月21日晚,王以剛以在押犯人江德連不服管教為由,對其實施毆打致其死亡,後經法醫鑒定,江德連符合雙下肢廣泛軟組織挫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據檢方介紹,案發當日,距江德連刑滿釋放只有20多天。案發後,王以剛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5.39.217.778 r" H) w+ y7 z+ i9 p. Z! f( z
衡陽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認為,王以剛身為司法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工作態度粗暴、方式簡單,在管教過程中,虐待被監管人員達6人8次之多,情節特別嚴重,且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鑒於王以剛犯罪後有自首情節及多個酌定從輕情節,公訴機關同時也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 {" m/ z" T" f4 n6 ntvb now,tvbnow,bttvb 8月9日,衡陽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王以剛對故意犯罪沒有異議,但否認自己曾多次對其他服刑人員實施虐待行為。
2 Z% V' }, W6 C5 S/ |( [3 l5.39.217.77 經衡陽市中院壹審,王以剛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被監管人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另據了解,案發後,監獄已向死者家屬支付75萬元的賠償金,因此,死者家屬沒有在法庭上再追究王以剛的相關民事責任。 |